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婚照后生育一儿子。原告与被告之间从认识到结婚一直都没有真正建立起婚姻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 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吵闹闹,随着婚后两人性格的不断冲突,矛盾的不断加剧,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日常甚至为买什么东西而提心吊胆,惟恐引起新的吵闹,思想包袱很重,对这个家产生了极强的厌恶感,一直以来只是鉴于传统道德观念希望能够维系这个家庭,但被告却无视原告的一番苦心及宽容,反而变本加厉,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一次又一次的伤害,不仅如此,结婚后特别是近五年来,被告一直不回家,与家庭、子女没有任何联系,根本不尽家庭义务、夫妻义务和做父亲的义务,从不探视、问候原告,不给家里一分钱用作家用。
原告现已身心俱疲,尤其是精神上已不堪忍受这种折磨至此,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间毫无感情可言。至此,再来维持这段名存亡的婚姻已经没有必要。
综上所述事实理由,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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