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2727执3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毛南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市第十中学家属区25栋405室,现住平塘县。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e2xxxxx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95.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罗廷宽
书记员谭国涛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