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赵甲甲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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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2021)辽1281民特7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赵甲甲,女,汉族,住调兵山市。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 辉
法官助理  周 园
书记员  朱梦迪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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