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庆与刘某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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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118号

原告:岳某庆,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凤,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大三家镇三家村二组2-201。
法定代表人:褚广学,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一期7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温振威,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原告岳某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黄迎春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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