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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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皖0404民初1095号

原告:郑某某,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芝,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陶劲松
法官助理陶循
书记员王琪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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