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辽0311民初49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告:张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福利
书记员董明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