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成、某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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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湘0902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成,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某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终结对(2021)湘0902执3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曹建斌
书记员曹振宇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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