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2021)鲁1428民特221号
申请人:武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李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申请人:任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武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任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2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杨宁、冯丽敏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史华芬
书记员高敏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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