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726民初852号
原告:邱某,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孙化义
书记员贾长军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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