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08民初660号
原告:江某,住忻州市宁武县。
被告: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某。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玉
法官助理 蔡灵灵
书记员 侯捷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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