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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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08民初660号

原告:江某,住忻州市宁武县。
被告:太原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某。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玉
法官助理  蔡灵灵
书记员  侯捷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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