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昌与李某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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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131号

原告:张某昌,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铎,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康,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徐伟荻
书记员殷祥梅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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