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3022民初402号
原告:杨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藏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陈某,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中。
本院认为,杨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张涛
法官助理金丽萍
书记员赵志东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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