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吉化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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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492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胡乙娟,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永刚,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添麟,女,汉族,1991年4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系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孟宪贵,系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蔡某,男,汉族,1995年2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丹东某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事。
委托代理人:李云辉,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萌,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怡
书记员刘赫丹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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