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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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晋0107民初1408号

原告:刘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张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凤生
书记员  赵彬戌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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