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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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169号

原告:张某,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铎,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康,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黄迎春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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