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108民初161号之一
原告:张某,住太原市。
被告:林某,约70岁,住太原市。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赵玮
人民陪审员 郝英明
人民陪审员 阎丽
书记员 甄配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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