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2021)晋0825民初195号
原告:杨某某(反诉被告),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新绛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明,山西碧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反诉原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崇文街财苑小区居民,现住稷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被告解某某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解某某(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被告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辉
书记员 秦惠竹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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