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21)黔0281民初1543号
原告:胡某,男,2003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盘州市正东足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景江**庭6-4-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PDAL05。
法定代表人:杨福东,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封舟文
书记员蒙丽芳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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