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浙0281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201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母亲,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郑普强,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综上,被执行人郑普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忠飞
代书记员张叶挺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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