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苏1323民初1546号
原告:舒某,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刘某,女,1989年8月8日出生,住泗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审判员冯娥
书记员翁春燕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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