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某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范某娥、范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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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163号

原告:泰安某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赵培磊,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娥,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告:范某起,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泰安市。

本案按原告泰安某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黄迎春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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