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傅益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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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2021)浙0681民初2657号

原告:刘某1,女,200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中,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益飞,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员王羽
法官助理胡李婷
书记员钱萍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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