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1,000字数 232阅读模式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0)鄂0691执1775号之一

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汪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周某,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终结被执行人汪某、周某罚金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战
执行员熊龙泉
执行员晏成广
书记员曾威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