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21)甘3027民特31号
申请人:娘某,男,藏族,1984年出生,住甘肃省夏河县。
申请人:金某,男,藏族,1988年出生,住甘肃省舟曲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娘某与金某于2021年4月6日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护行。
审判员张夏明
书记员冯正花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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