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132号
原告:董某庆,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董国勇,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俊,女,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第三人:张某强,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第三人:董某玲,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代庆、董国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两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