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一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赔偿
(2020)鄂0625行初41号
原告余某,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被告谷城县公安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
被告谷城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筑阳路。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光琴负担。
审判长杨明海
人民陪审员杨晓兰
人民陪审员张光丽
书记员唐愿如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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