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内0621民初735号
原告:内蒙古鑫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OMWJX545。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候某,公民身份号码:×××,日和A区9号楼1单元601室。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鑫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鑫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孙洁
法官助理郝治国
书记员智玥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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