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321民初814号
原告:赵某,男,201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系赵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毛路,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860房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07062823977B。
法定代表人:贺祥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刘善宗
书记员张郅臻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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