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尕某与被执行人俄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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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青272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尕某,男性,住青海省杂多县。
被执行人:俄某,男性,住青海省杂多县。。

终结(2021)青2722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小龙
审判员达哇才仁
审判员 刘文骥
书记员英宗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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