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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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1)鲁0114民初2513号

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谷A4-3座互联网大厦806-6室。
法定代表人:马忠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莹莹,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法官助理王慧娟
书记员王馨蔷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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