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兴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志千、张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740字数 556阅读模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新29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雅县兴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努尔巴格乡亚当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月红,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千,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生虎,新疆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沙雅县兴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原审被告:姬某1,女,200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姬某1之母),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沙雅县兴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原审被告:姬某2,女,200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姬某2之母),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沙雅县兴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19)新2924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沙雅县兴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85.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董金梅
审判员冀俊齐
审判员高静
法官助理张振
书记员吕雯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