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鲁0503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住河口区。
冻结被执行人肖某某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李元揆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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