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肖前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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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鲁0503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住河口区。

冻结被执行人肖某某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李元揆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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