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681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男性,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性,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2,男性,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2021)豫1681执49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宁道清
书记员马光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