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闫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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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0203执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

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某某所有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包莉莉
审判员王雅琴
审判员王兴文
书记员杨亚楠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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