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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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辽0803民初674号

原告: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履和门街少年宫里51号。
法定代表人:卢兴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崔某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26元,减半收取计187.13元,由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87.13元)

审判员岳虹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葛熠琦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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