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辽0803民初674号
原告: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履和门街少年宫里51号。
法定代表人:卢兴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崔某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26元,减半收取计187.13元,由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87.13元)
审判员岳虹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葛熠琦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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