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1)鲁0114民初1763号
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谷**互联网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忠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法官助理王慧娟
书记员王馨蔷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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