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2021)辽092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尹某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尹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尹某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尹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尹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郭某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386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刑初8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仲谋
审判员张宏图
审判员范洪
书记员王鹤龄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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