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辽0213民特13号
申请人:王某一,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王某二,红,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一、宣告王某二(身份证号:2102131968××××××××)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一(身份证号:2102211963××××××××)为王某二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孙志萍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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