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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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60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隋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执行手段,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603执244号执行案件。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违约还款,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牛付平
书记员陈默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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