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甘0522民初896号
原告:李某,甘肃省秦安县刘坪镇。
被告:马某,甘肃省秦安县刘坪镇。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王新宴
法官助理成艺
书记员李瑛秀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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