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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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602民初3625号

申请人:蒋某某,女,194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媛,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肖某某,男,193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郭某某,女,193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肖某某、郭某某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3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积星
书记员杜沛优(代)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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