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948字数 171阅读模式

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821民初965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临猗县。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临猗县。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俊萍
书记员李悦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