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821民初965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临猗县。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临猗县。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俊萍
书记员李悦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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