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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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辽0283执1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黎某,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放弃继承张伟通遗产。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查封了张伟通与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庄河市××镇××屯住宅(产权证号06××**),查封期限为三年。若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应自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经查询被继承人银行存款、股票、房产、公积金等财产,目前尚未发现被继承人张伟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刘美
书记员唐羽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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