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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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528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91年5月2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王某,女,汉族,1975年3月9日生,住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提交撤诉申请书,现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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