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528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91年5月2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王某,女,汉族,1975年3月9日生,住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提交撤诉申请书,现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