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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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68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冰
审判员马猛
审判员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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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齐冉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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