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管辖法院?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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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分居,一方在甲地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在乙地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比较主动,为了避免出现缺席情况,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的情况下审理此案,也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起诉权,减少被告因为应诉而造成的人力、财力上的损失。

   遇到下列情况,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4)对于被监禁的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被拘留的未决犯和正在监狱或者是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应该是非文职军人,对不授军衔的文职军人不适用。(6)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这就是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游医、四处飘荡,没有固定的经常居住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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