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李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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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2021)豫1681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济源市。;洛阳蓝焰燃气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56973137789,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68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宁道清
书记员王明义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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