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钟建华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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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黔2701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某,男,200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学生,住四川省。
法定代理人:蒲某,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钟建华,男,1967年1月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钟某撤回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783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二、解除本院以(2021)黔2701执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钟建华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终结(2021)黔2701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红
审判员陈鲁茜
审判员赖涛
法官助理陈国营
书记员李安玉汀(代)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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