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某百货商店与袁某、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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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722民初463号

原告:信丰县某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2M**,经营场所:赣州市信丰县。
经营者:张某某,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现住信丰县。
被告:袁某,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罗某某,男,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丰县某百货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信丰县某百货商店负担。

审判员刘邮莺
书记员邱璐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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