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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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235号

原告:泰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时代明珠商务大厦9层A2室。
法定代表人:马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俊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丹,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本案按泰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美玲
法官助理傅洋洋
法官助理吴振锋
书记员张叶青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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