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235号
原告:泰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时代明珠商务大厦9层A2室。
法定代表人:马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俊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丹,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本案按泰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美玲
法官助理傅洋洋
法官助理吴振锋
书记员张叶青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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